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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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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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保護與開放數碼版權之間的平衡

施政報告提及政府將於來年立法,保障數碼環境中的版權,於是去週政府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交該名為《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的建議》的文件。在二零零七年當局已開始就數碼版權法例諮詢公眾,並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的初步建議」文件,當中建議「協助相關各方展開磋商,以期制訂一套實務守則,供互網商在互聯網環境中保護版權」,並設立一個「由互網商、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代表組成的三方協作機制,專責探討不同制度的優點,並就商定的制度擬訂推行細節和計劃, 例如通知的核證、免責問題和對成本的影響等。」

過去一年多,筆者多次出席過這個「三方協作機制」(Tripartite Forum)的會議,各方及政府的確有研究各種處理網上侵權的機制,例如「通知及通知」(在加拿大等地的“notice and notice“,互聯網供應商只有責任把侵權通告因版權擁有者傳遞給被指侵權的用戶)或「發出通知及移除侵權材料」制度抵(在美國等地的“notice and takedown“,供應商除傳遞侵權通告外,在指定期後若用戶不自己摘除相關內容則供應商須主動移除),及擬定所謂「諒解備忘」在立法外實施以上制度。

實務守則胎死腹中

然而,試圖以諒解備忘解決網上侵權行為明顯失敗,因各網上服務供應商 (OSPs, Online Services Providers)認為,諒解備忘沒設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港」條款,對他們的「保障」遠遠不及別的國家(如美國的千禧數碼版權法),無法回應他們的訴求;版權擁有者也認為如不立法不足以保障他們的權益;使用者代表包括筆者則指出他們無份簽署備忘,在整個討論中如同被遺忘,也很難代此機制下充分代表所有消費者及商業用戶。而事實上,很多香港網上服務供應商,例如本地網上論壇從來沒有份參與其事。

今年五月,筆者主動安排部份論壇的成員,包括版權機構、網上服務供應商及用戶代表,要求就此與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會面,指出諒解備忘實際上並不可行。筆者不知政府官員就各相關持分者就此達成「共識」會否感到驚訝,我們只是要政府了解,與其任由論壇煲無米粥,倒不如盡早花多點精力在有意義的地方,包括重新諮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地立法。在會議後,政府亦「從善如流」地放棄諒解備忘概念。

筆者認為,香港版權法例沒有像海外各國近十多年就數碼環境作優化,至今立法屬無可避免,但平衡版權擁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以及便利網上服務供應商也屬必要,而在決定法例的細節前,政府應主動諮詢更多用家和資訊及通訊科技業界的意見,確保在立法時已充份考慮他們的意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本應在去年就數碼版權政策所作的各項工作的進展,向立法會報告,或許因為上述變卦(不再考慮使用諒解備忘)而延誤,至今終於提交文件不足為怪。然而,筆者必須指出,政府在立法會文件所述的建議的具體細節,未曾諮詢過論壇(尤其以下將討論的格式轉換部分)。

侵權刑事化不能影響表達自由

交代過背景以後,回歸正題評論建議內容。建議(a)所提及的「保護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的版權作品」的概念,屬較合理的建議──雖然上次諮詢中,部份使用者關注到此建議是針對串流形式傳送作品。然而,此建議涉及將侵權刑事化之餘,更將適用範圍擴展至未獲授權而在以下情況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
(a) 有關作為是在牟利的業務過程中作出的;或
(b) 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不過,一般使用者難以決定什麼才算是「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按此立法可能會引起寒禪效應,令使用者懼怕使用版權物品。雖然一些傳媒針對此例可能會引致使用者不敢使用新聞影片、電視、電影片段等作評論,如最近的「許文彪短片」事件,但筆者認為,現行的法例已保障使用者以版權物品用於評論的自由,只要讓公眾清楚知悉這項權利,建議也屬可以接受。但當局有責任為公眾清楚解釋法例,提供足夠例子,以防用戶誤解法例而影響其表達自由,或誤觸法網。

筆者歡迎建議(b)所提及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即限制其法律責任,因為這樣至少為這些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最低限制的保障──這正是過去兩年筆者與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網上服務供應商致力爭取的。至於在文件第十三點提及的已在法國及部份歐洲國家實行的「三震出局」(即多次例如三次通知/警告後,用戶可能不同程度上被禁上網權利)的建議,政府指出,目前並非推行該制度的適當時機,互聯網業界和使用者應暫時可放下心頭大石。

不公平的公平原則?

至於建議(e),筆者於二零零七年政府諮詢時,建議將「媒體轉換」包括在「公平使用」的保障範圍,而政府在二零零八年四月的初步諮詢結果已包括建議在內。然後,筆者關注到政府定下一項條件:不得規避版權擁有者用以保護聲音紀錄的科技措施,不論是限制複製或控制取用的措施。簡單而言,即如版權擁有者已使用數碼保護技術,則消費者「公平使用」的權利便會取消──但這根本不「公平」!

再者,政府現建議只將媒體轉換限於聲音紀錄,政府的解釋時:「在考慮到例外情況可能對新興數碼內容市場造成影響, 以及參考過海外司法管轄區類似的法定例外情況後, 我們建議新訂的媒體轉換例外情況只適用於聲音紀錄...我們認為,目前沒有明顯需要把例外情況擴大至其他作品類別( 例如影片和刊物) 。」雖說政府一向採納科技中立的政策,然而這項建議卻不媒體中立,實在令人費解。當今天數以萬計的市民每天以手機、iPhone,以致MP4和PSP看電影或錄像片段,而亞馬遜網站早已出售Kindle予香港人,其他電子書也已登陸香港,媒體轉換即將成為重要的議題,但政府為何仍然視而不見,在此重大的立法過程中,將保障限於即將過時的範圍而無視迫在眉睫的問題?

未來數月,香港互聯網協會與筆者與繼續就數碼版權舉行一系列的教育和公眾活動,讓版權擁有者、網絡服務供應商/網上服務供應商,以致使用者及政府加強溝通,更了解各方的困難與意見。再者,我們相信,政府應就現時的方案充分諮詢公眾,尤其是一眾網民,而不是只將諮詢局限於那個代表性不足的三方協作機制。

列印文章
回應 (16)

網站編輯 Google電子圖書計劃修訂協議規模減半
Google電子圖書計劃涉嫌侵權一事有新發展。該計劃在兩個月前遭美國司法部封殺後,參與計劃的各方上周五再向法院提交和解協議修訂版,以圖平息司法部和其他人對原協議的反對。Google在協議修訂版將圖書計劃的適用範圍縮小約一半,同時亦開放與其他國家版權人合作的機會。雖然如此,但仍有組織表示修訂版並未根本解決司法部質疑的問題。

Google於2004年開始對全球圖書進行大規模的數碼化整理,並建立Google電子圖書館,尋求為全球互聯網用戶提供網上閱讀及購書服務。這個計劃啟動後一年,即被美國作家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聯手控告侵權,三方於去年達成和解協議,Google同意支付1.25億美元賠償,並建立獨立的版權登記組織,將收益提供給同意將圖書數碼化的作者及出版商。不過,這項協議隨後又遭到美國司法部的反對,認為協議可能造成壟斷,且Google可將無版權登記的著作或版權在其他國家的作品據為己有。 11月17日 09:51

附加連結

網站編輯 影響深遠值得三思
Google的電子圖書計劃,從理論上說是個充份利用數碼革命而將知識全面民主化的好事,但結果卻一再挑起爭論,有分析認為當中存在一些影響深遠的重大問題,值得人們三思。

分析指出,Google不是一個從事人道工作的非政府組織,而是一家上市公司,該公司首先考慮的是股東的商業利益。因此讓人擔憂的是,Google回應搜尋的輕重緩急有它自己的等級劃分。該公司掌握了全球近七成的網絡搜尋市場,對複雜的知識分類方式嚴格保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回應搜索查詢時是按點擊的多少、或網頁是否繳付了廣告費而定,亦即點擊率高或有繳費的排在前列位置,被查閱得愈多就顯得愈重要。但就知識本身而言,並非多數便是最好,更不是由支付廣告費所能決定,因此Google提供的答案雖然迅速,卻不是最有質量保證的答案。

其次,Google逐漸壟斷市場,將其搜索引擎變作圖書資料搜索工具之後,網站亦成為內容的儲存庫,並從不屬於它的內容吸取龐大利潤。分析指出,Google提供的免費查閱,直接摧毀了內容提供者所創造的價值。《華爾街日報》湯姆森更說,Google碰到什麼,什麼就貶值。該公司從資料免費查閱中賺取了天文數字的廣告費後,對過去的內容不負擔保存費,對現在新加入的資料也不支付任何生產費。這個情況若持續下去,將會令文化內容的生產創造和保存無以為繼。 11月17日 09:52

附加連結

危睛 The latest scheme is a so called "Three-Stikes" approach where repeat offenders / infringer will lose internet connections.

This has been enacted in a few countries (I think they include France and Taiwan) and debated in many others like UK. 11月17日 11:15

razor HK should introduce the 'fair use' clause similar to the USA approach 11月17日 11:31

香江逸士 Google 是個不勞而獲的網絡寄生蟲,專門掠奪別人創作的成果。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回應搜索查詢時是按點擊的多少、或網頁是否繳付了廣告費而定,亦即點擊率高或有繳費的排在前列位置,被查閱得愈多就顯得愈重要。」

文中所說的點擊率看來還可以補充一下。
點擊多少是其中一個決定因素,但另外還要看網頁本身擁有多少內向網聯(in-bound links),再扣除外申網聯(out-bound links),這個並非簡單加減數,實情如何,只有Google自己知道。愈多其他網頁指向一個網頁,證明它有代表性,間接顯示其質量。但Google為了提防一些網頁做手腳大量利用 Link farms去提高SEO(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所以會留意網頁互相關係,甚至會將某些網頁降級。
據說Google的始創人的博士論文,就是專論搜伺器的algorithms,事隔那麼多年,Google所用的程式可能已有很大改變。 11月17日 11:57

g2david 有以下問題:
1. "筆者認為,香港版權法例沒有像海外各國近十多年就數碼環境作優化,至今立法屬無可避免" -> 其她國家優化了什麼?

2. "所提及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即限制其法律責任" -> 是不是為了供應商提供「安全港」, 而放棄了用戶權利. 從以上文章看出, 沒有從用戶(小市民的意見).

3. "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 這個包含很多意思, 舉例「許文彪短片」事件中, 誰會被控告, 第一位放連結人, 還是上傳短片的人呢? 在短短幾分鐘, 是整體的3%, 連版權擁有人都不作聲, 為什麼要用刑事法起訴. 在法庭是不是要將上傳人, 放連結所有人一起控告. 從來沒有解釋這個法律觀點.

3. 請問有沒有其她國家條例作參考, 一般香港都抄星加坡, 今次有沒有得抄呢?

4. "政府現建議只將媒體轉換限於聲音紀錄", 己知道寫法律的時候, 己缺乏了"一般性", 誰可以決定怎樣是聲音紀錄呢? 依賴什麼器具而判斷聲音擋案, 影音也可以播出聲音呀.

又一次擾民法案. 請名議員看清楚, 不好像以前草草將版權三讀通過, 然後又要再改. 11月17日 16:56

莫乃光
go2david:

1,3. 例如美國DMCA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在Clinton年代已立了法,歐洲、亞洲如南韓、台灣等地也已就數碼化的版權立法。也許說優化不如說改良,但也要看你站在哪方立場,是改良還是差。Notice-and-notice 和 notice-and-takedown已在多國有年執行經驗。
今次政府已經冇抄法、英等地(歐盟也支持)的Three Strikes(或稱Graduated Response),講明暫不考慮,對用戶已是還得神落。

2. 贊成,所以我要求更公開諮詢,不可只Tripartite Forum傾。但users要出聲至得!
安全港未必影響用戶權,因用戶反而可爭取due process,例如,今日某OSP移除某用戶內容,用戶未必有申訴渠道,有法例反而可爭取這些保障。

3. 贊成"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不清晰。但如文中說,現行法例已容許這類轉載,在今次修例中要保障不被erode。

Legco: How many Legco members do you think understand all these? 11月17日 17:52

危睛 This is an example of how the HK Government conducts so called Public Consultation - publish a consultative paper, set a deadline, then collate the submissions (in a black box), release the result, submit to LegCo, 3 reading and pass.

This was how the current Copyright Ordinance of HK was passed in June 1997 in the time race to legislate a local copyright law to replace the previous one which was actual the UK law extended to HK.

Be exact the copyright law was passed on around 29th June 1997, which means only 2 days before the UK law has become invalid as the British has no more right to govern HK. 11月17日 20:54

危睛 razor 君, fair use provisions exist in most copyright legislations. the well established concepts are for private study, reporting of current affairs, court proceedings, education, and some times religious or charity.

However in the digital age it is extremely easy to make use of study or education if traditional fair uses concept are applied there.

At the end of the day, there are cases which are less fair or fairer, in other words fair use does not resolve the disputes or compromise the differences.

This is an expert subject, UN's Unesco, WIPO are also working on various things in relation to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policy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creators, business & culture. 11月17日 21:01

PBrega This is a very complicated agenda, indeed.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define whether the content on the net has been infringed in the copyright law. I really do not know, never close my mind. In general, if it is not for commercial purpose, it does not infringe. How to draw the line of non-commercial purpose? More complicated. 11月17日 23:42

eddie31 香港需要明文法律保證類似fair use權利的條款,資料用於學習,非謀利社團活動,或個人不予再轉售的收藏或剪存不應視作侵犯版權。但凡任何用途只屬第一手,不作可生成實際收入或個人財務利益的資料轉用,引用或部份使用都應算作fair use。 11月18日 00:13

eddie31 此外,任何但凡作者早已死亡五十年以上,在世界通例中早已屬公共財的作品甚至應完全免除版權法的管轄。 11月18日 00:16

危睛 The crux is whether to give creator/copyright owner the fullest right and let them use their discretion to grant free use; or to grant free use either under the fair use category or other particular usage like 媒體轉換. business will also grant rights to their "product/content" if necessary for 媒體轉換for example if one buy a CD one can rip the songs and put them to a portable player - this is a discretion offered by the CD producers / record companies. 11月18日 00:43

eddie31 文化傳承是舉世版權法都會考慮的因素,錄影機甚至錄音機在初面世時都曾被指有可能侵犯作品版權,但最後都通過判例或劃清fair use的界線使之成為方便人類傳遞訊息的工具。如今電子訊息及軟件只是在走電視收音機在半個世紀前走過的老路而已,甚麼是fair use會漸漸定義出來,最重要的是,版權不是絕對,更不是永遠。 11月18日 01:49

莫乃光
eddie31: "版權不是絕對,更不是永遠。"
Absolutely! 11月18日 21:28

危睛 See how some other people says. 11月18日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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