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明報》報導(註一),互聯網專業協會(iProA)將成立網上服務供應商聯盟,由香港高登行政總裁林祖舜出任聯盟主席,報導引述林指:「立法方式處理網上私隱、誹謗、歧視、侵權等問題會較有效,更能保障網民的言論自由」,即時引起多名高登討論區會員評論事件,尤其iProA與民建聯關係緊密,網友擔心此舉動可能影響網上言論自由,更有會員發起「大家一人一post反對高登加入iProA」(註二)。在facebook也有網民開設「反對高登加入iProA 捍衛言論自由」群組(註三),三日內已有逾四千人加入,事件引起的,不止是漣漪。
本月初,香港高登、親子王國等幾個本地主要討論區公司,才剛剛與香港互動市務商會、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及筆者擔任主席的香港互聯網協會等業界組織,率先共同簽署了一份《社交媒體專業操守》,「表達在支持言論自由、發揮創意和行業發展前提下,各機構雖不支持侵犯知識產權、私隱及作出誹謗陳述之行為,但亦承認個人私隱、不公開姓名等權利,在個人、公眾和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表示『遵循法律規定……遵守要求披露個人資料的法庭命令和令狀』」,就是要反映和回應近年部分政府部門沒有依從正式程序,隨意要求互聯網商提供各種資料「協助調查」對互聯網商引致的困擾(註四)。
捍衛言論自由如逆水行舟
我們當時還提出,不少企業或個人,隨便因網上討論區內容而向互聯網商發出的律師信,互聯網商由提供中立平台而被迫變成為人肉監察言論的工具,令有些論壇為「息事寧人」刪除言論,嚴重侵犯言論表達自由。縱使互聯網商可以與政府部門多溝通,要求他們按正式程序索取資料,但部份事務律師行「數萬元套餐可為客戶全年任發律師信」,令律師信滿天飛,現時我們只可先教育公眾這問題及其嚴重性。
筆者和香港互動市務商會的同事,從iProA宣傳電郵得知部份討論區公司在簽署《社交媒體專業操守》後不足兩個星期,便另組聯盟,只感到可惜,和體會到捍衛言論自由如逆水行舟的難度。不要以為筆者因為被人「攞彩」而失望,相反,筆者一直認為,互聯網當今在香港的價值,除了什麼增加商業效率的經濟效益外,還有的,是互聯網還未被「河蟹」,故此在全世界政黨和政府都憂慮年輕人不關心政治、政策、社會發展的今天,香港還有一個自由討論時政的園地,因為那是香港最後一個言論自由的綠洲。失望的,是眼看這個綠洲一點一點地沙漠化,我們盡力挽救卻是困難重重。失望的,是筆者未能說服討論區的主事者,這個綠洲要的是水不是沙。
「立法處理網上私隱、誹謗、歧視、侵權等問題」有什麼問題呢?多的是。《明報》引述林說:「有些好的公司會徹查,了解事件,有些較差的則交律師處理,而最簡單的方法是刪除了留言,但我們會思考這是否一個好的方法呢?」這部分是與筆者與林和其他討論區公司負責人溝通所得意見一致的,但林卻提出「由政府立法,並參考現時《版權條例》,界定何謂有問題的網上言論及資料,投訴者則要提出認為有關言論及資料是侵權、歧視、誹謗的證據。」這便出問題了。
恐立法令言論綠洲沙漠化
首先,香港的法例是科技中立的,即不論個人所作的行為在網絡做,還是在現實生活中做,均按同一法律標準處理。例如自稱黑社會會員,在網上和現實生活一樣犯法。這樣做的原因,是讓法律有一定的彈性應付新問題。再舉一個例子,盜竊行為也適用於網上世界,故此若有網友被偷網上遊戲武器,這條運用已久的法例也適用。故此,要求「政府立法」本身,就已是誤解香港沒有法例處理網上事宜。侵權、歧視、私隱都現時已有法例,涵蓋現實和虛擬世界。筆者並非不明白討論區負責人們的困難,但網上討論區雖有很強的辯護理由,但要完全免責雖是主觀希望,卻是沒本地或國際先例的,筆者不想誤導這「一刀切」免責的可能性,只能集中爭取就算是唯一有國際先例的版權方面給互聯網商的免責「安全港」,這也是筆者與互聯網商爭取多年而現時剛露曙光的。
至於誹謗類的投訴和案件,才最爭議。誹謗雖也可以是刑事罪行,但通常會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由控辯雙方各自聘請律師向法官各自表述,若建議由政府介入,界定「何謂有問題的網上言論及資料」,就等於引「河蟹」入室,一如博客尹思哲指出,這就等同「政府可以名正言順插手操控網上言論」(註五),難怪高登網友均擔心這片最後的綠洲會迅速沙漠化,紛紛反對。
況且,誹謗本身是很複雜的題目,涉及在互聯網上的誹謗,則更因其關係到發表言論者身份、提供平台者身份、本地海外執法權等,要顧及的細節很多。不過,有法律界人士告知筆者,一般誹謗案件成功「告得入」並非易事,要提供平台的供應商負責更難,例如早前香港高登也曾遭一家本地報業集團入稟控告其誹謗,但前者已獲勝訴!。要減少不負責任的誹謗訴訟,最直接的始終是按普通法下的案例支持,令後來者不再胡亂興訟。
國際趨勢不支持政府干預
其他國家的互聯網商和網絡社群如何應付網上內容涉及的法律責任及表達自由之爭?谷歌、雅虎和微軟在數年前成立了名為「全球網絡倡議」的組識(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 GNI),它們認為,在言論自由這方面,不能只「跟從當地法律」。GNI宗旨的第一條表明:「參與企業應尊重及保護用戶表達自由,避免政府限制這自由或將其影響減至最少.…..如接獲政府要求或法例打壓表達自由、移除內容或限制資訊,若超越國際接受的法律標準,參與企業仍要尊重及保護用戶表達自由。」(註六)
筆者代表的香港互聯網協會(ISOC-HK),乃全球的互聯網協會(Internet Society, ISOC)的本地分會,而ISOC的宗旨首三點為:「開放、無障礙、有益的互聯網使用;內容供應商自我監管,線上通訊不預設任何內容審查;線上自由表達不能以非直接方法限制,例如政府或私人機構過份限制電腦硬件、軟件、電訊基建,或其他互聯網組成部分。」(註七)所以,保障言論及表達自由是我們至為重視的,絕不妥協;我們支持業者甚至用戶自律的機制,若非必要不支持任何政府立法干預。
務實面對不當誹謗訴訟
當然,筆者也明白,那些這邊保留一切法律權利、那邊援引艱深法律詞彙而且措詞嚴厲、具「恐嚇」味道的律師信,對沒有法律專業人士支援的討論區公司來說,是非常沉重的壓力,希望「息事寧人」,或者希望有更簡單的方法去應付這些律師信,讓其做回「正經事」的心態是合理的。然而,《社交媒體專業操守》之所以沒有建議為誹謗設置「安全港」,即討論區負責人可以置身事外,是因為言論與版權的確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筆者等早已諮詢過律師的意見,簡單來說,我們不可以禁止一個人控告另一個人,再者,書面誹謗的重點在於「發表」(publish)這行為,所以負責出版的媒介,要在誹謗案中完全避免「被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
然而,筆者想指出,討論區之所以成為一個討論區甚至一個熱門的討論區,關鍵就在於參與者可以「暢所欲言」。香港高登的成功,以至今日高登會員群起反對林的言論,更顯示高登管理層過去必定致力捍衛言論自由,而令網友擔心失去這個園地。如果香港高登開始「河蟹」言論,網友說不定就會另覓地盤。再拉闊一點看,一個討論區,必須要生存在一個有言論自由的社會,否則也是徒然。如果互聯網間自行「引『河蟹』入室」,令政府可以插手操控網上言論,到了一個地步令網民覺得如果香港容不下言論自由,他們說不定會倣效國內的同胞,以後「翻牆」到伺服器在外國的討論區暢所欲言,或者為了「息事寧人」,減少加入討論區,屆時,香港就容不下一個正常的討論區了。筆者過去與林和其他討論區負責人的合作中,感覺他們是支持網絡言論自由的,也不滿那些隨意興訟、出律師信的機構或企業,打壓網民討論空間,但畢竟作為小商人,沒有涉足政策經驗,更不是政治人,或許不明白他們一句說話,會如此引起網友恐慌。林咋天在聯盟成立儀式上也改口,說未必需要立法:「現時講立法,是太長遠的事」。(註八)
然而,本地的討論區公司面對這些困難,又可怎樣做,政府又有沒有任何角色?雖然筆者認為不可能就誹謗為互聯網商設置「安全港」,但現時一些律師行發出的律師信,胡亂提指控、胡亂引法例,卻令這些討論區小企業擔驚受怕之餘影響香港言論自由,法律界甚至政府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應研究這些行為是否仍然符合律師的專業操守,以及如何減少那些沒有根據、甚至不當和失實引用法例的律師信,再以《社交媒體專業操守》建立的基礎,令更多業者能以相同標準及守則回應針對言論的要求,令隨意胡亂投訴者知難而退,更重要的目標是減少部分討論區在不必要下刪除留言,保障網絡言論表達自由,這才是討論區公司、廣大網民與社會公眾的最大共同利益!
Hi, all,
I agree with the points from Charles Mok. From my personal point of view, the discussion forum in the internet world is just like the published comments in the newspaper and magazines. The writers should bear all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bout what they wrote. There is no need to have any new law. I know that one state government in Australia passes a law to record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writer in the internet forum but it can not be implemented because of the strong objections from the public. 2月23日 08:35
所以這就是任何檢查言論立法的可怕之處: 它是沒有止境的, 本來一個SITE的興亡不重要, 如果網民尚可以找上其他代替品的話.為"堵塞漏洞",任何類型的言論拑制只可以不斷發展下去, 堵死所有可能的退路, 直至全地區都「河蟹」為止. 2月23日 09:15
以小弟上討論區的經驗,真正相信網上小道消息的人可以說沒有太多,除非有影片或圖片為証,就像當年陳冠希事件。問題在於,雖然不相信,但由於事件的傳播可削弱對方的團體聲譽,所以即使不相信仍一同起哄,可以說圖一時之快,網站管理人應作出相應行動,例如1.勸喻2警告3.刪除言論4.停止戶口5.報警等不同程度的措施。至於真正侵犯網上私隱,同一般在報章上的應沒有分別。 2月23日 10:30
醉翁之意不在酒。聲稱 ‘「立法方式處理網上私隱、誹謗、歧視、侵權等問題會較有效,」’, 其最根本之意不在於 ‘「更能保障網民的言論自由」’,而是在於達到政府不想公開說出口的 “更能保障政府對於網民的言論自由的控制,更能保障政府shut-up網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2月23日 11:06
”和諧“:人人口中有食(禾),人人有發言權。和=’口+禾‘也,諧=‘言+皆’也。
不過,許多人的卻是不希望看見“諧”的,以為人跟豬是沒有分別的,只要有“和”(禾)就足以了,而不是人人可以皆有發言權的。
講的是”和諧“,其實是有和(禾)無諧,即為”河蟹“也,
華人好像是只配有 ”和(禾)” ,只配當“河蟹”, 而無 “諧”, 無“皆言”權。這是華人社會的悲哀。 2月23日 11:17
I watch with anger the cowardice of the current government in its refusal to govern, leaving swathes of district and occupational organisations falling prey to politically- funded and -motivated infiltrations. So much so that we are witnessing the formation of two governments, one in name and one in deed. It is the time for the discerning members of public to band together and raise their voice of identity. 2月23日 18:10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5502
有時,法律和政府真的是唯一辦法,尤其是對那些毫無悔意,不斷誹謗,還要搶奪民主自由大旗去批鬥被抹黑的人而出名的網絡名人。
而以莫先生的觀點,那些絕對不肯自律,堅持繼續誹謗,只因他看準對方沒錢興訟的人,除了支持政府干預,被抹黑的人還可以選甚麼?
網絡自由不是死在建制派上,而是那些自稱支持民主自由,卻不斷濫用自由的人上。 2月23日 20:54
呢個世界,永遠都不幸地會有罪案,警察永沒有捉完人之日,死的人是一定不會犯罪的,那一次過處死所有人好不好?
"自稱支持民主自由,卻不斷濫用自由",如果你硬要套上廣義來說,那根本不必有法庭,不必有審訊,警察懷疑你直接抓去赤柱好了,效率肯定更高,
沒有人反對誹謗,反對網民自已直接承擔已經有明文規定罪名所帶來的後果。反對的,是政府"事前檢查",甚至可以發展至隨意抽查所有討論區網民私人資料的權力,而這種只有"道德"之名的權力,隨時會發展至把不關事但官方不喜的內容也捲進去。我不想見到有日真正的色情網站可以上,反而正經新聞資訊網站不能上,而這,正是內地網絡的大問題。
香港的自由其實不如想像中堅固,唯此,任何缺口都要慎防。是的,郁一郁已經炮聲隆隆,如果不如此,缺口可以很快變成缺堤。 2月23日 22:14
Messages from Facebook:
Mo Tak Yee: 引蟹入河....@@
Jacky Lim: 可會是因為前年的 "淫審規管" 咨詢搞到一團糟唔知點行下一步, 就直接引進 "河蟹" 來呢?
Kaye Chan: 相信現時香港網上仍有言論自由.一旦高登自我河蟹,只會是自取滅亡.
Samson Tai: 我曾經在高登討論區流連過一段時間,但總覺得佢地個時事台一早已經自我河蟹掉了.
Virginia Yue: 我是 TOR 最早使用者﹐最近先 uninstall﹐現在又要 update 了
Ai Lun: TOR速度慢死了 2月23日 22:59
There will be no data center, no cloud computing, no nothing for Hong Kong, if such law was imposed. The only thing allowed to do in Hong Kong is to squeeze dirty money from mainlanders by selling them bubble flats. 2月23日 23:28
香港有法律使人很守紀律,但法律對我們善良的人民可能平時不大理會,因為我們如果做事先想想會否傷害別人,影響別人和行事後果對別人安全不安全,犯的法也不會很大嚴重.
像袈駛汽車時,說粗口,可能不犯法,但可能行事後,對別人出現不安全的後續後果,我們不說,世界更安全. 2月23日 23:50
No law can restrain you from your speech, only your action. Of course, if you talk to somebody with the act of intimidation or fraudulence, you will also break the law. But the law is against intimidation and fraudulence, not against speech. If the censorship is imposed on the internet, who will be the judge of exclusion? Or those self-appointed, politically correct impostors. This is absolutely unscrupulous. 2月24日 00:20
馬路邊有法庭法官,網路上設立網路法官,資歷和馬路邊的法庭法官一樣,只處理侵入網路,黑客,盜版,侵權,誹謗,欺騙,兒童色情,侵擾合法團體組織的審理.
網路和實質,其實一樣,如果人人同樣標準,以有沒有實質傷害來評審,(汽車GAME,車禍撞倒假角色,一定不會有罪,但您設計真車牌,影射一位明星在車中強姦女孩,照計有罪,因為您傷害了別人). 2月24日 00:44